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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标准 |
国网柘城县供电公司关于供电质量标准的公告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 8 号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五十三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 为:
1.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赫兹;
2.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 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 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五条 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 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GB/T14549-93 的规定。 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 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 准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 对其供电。
第五十六条 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 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 国家标准 GB12326-90 或 GB/T15543-1995 规定的要求时,供 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第五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 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 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 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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