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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酒驾开铲车司机撞人重伤,民警包庇

来源:请输入该信息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23-06-13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来信内容:

 柘城县政府领导你们好,有关举报投诉事件如下。                                                           2023年5月20号凌晨3点在柘城皇集一个酒驾开铲车的司机把我父亲(在路面上)撞成重伤,头上多处骨折,面部和身上也多处,已进行开颅手术,还要进行二次,情况比较危险紧急。
令我们气愤的是皇集乡派出所一位姓张的民警包庇酒驾肇事司机,不给予验酒驾,从凌晨三点出事一直到中午11点多才仅仅让肇事司机吹了一下酒精度数为36度。在这一时间段,警察是为了给司机醒酒的时间吗?距离案发七八个小时的时间,如果当时就测酒驾远不止36度,我们也怀疑是在“醉驾”和“酒驾”之间逃脱罪名吗?给出的理由竟然是我们没有看出来他喝酒,所以一直没有测,还说需要走程序。事后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司机放出来也没有开认定书,并且说我父亲又没有去世是不构成刑事案件。“又没有去世”这样恶劣的言语是从一个基层民警说出来的吗?酒驾开特殊车辆撞人重伤本身已经很严重,现在我父亲还要进行二次手术,不知道情况如何的条件下,这位民警就妄自说一些定论是否失职?包庇肇事司机并且态度冷漠让我们家属真的很气愤和无助。 所以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们彻查此事,给一个公正处理结果,我们也会向各监察部门举报,直至事件处理。谢谢。

来 信 人:孟文博
来信日期:2023-05-26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孟文博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关于您反映“凌晨酒驾开铲车司机撞人重伤,民警包庇”一事回复如下: 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副县长、公安局长陈桢要求副局长刘善峰组织督察大队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公安民警通过调阅相关材料,调取110指挥中心通话录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经调查,2023年5月20日6时40分,柘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在柘城县皇集乡易周村料场,一男子被铲车撞伤。110指挥中心随即指派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处理。事故民警核实情况后于6时46分反馈,此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单位内部,是单位工程作业车辆造成,不属于交通事故。指挥中心随即指令皇集派出所出警处理,皇集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时,受伤人员孟建峰已被送往医院。经现场走访料厂内部人员,该料场负责人张福坤于凌晨3时许驾驶铲车在料场转运砂石料时,因视线盲区误将孟建峰撞伤。出警民警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后将张福坤带往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途中民警闻到张福坤身上散发出酒味,便询问其是否饮酒,张福坤予以否认。因皇集派出所没有酒精测试仪遂通知交警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当天上午11时许,交警到皇集派出所对张福坤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6mg/100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张福坤驾驶铲车将孟建峰撞伤,此事故发生场所不是在“道路”上,而是在封闭的单位内部因工程车作业时造成,不属于交通事故。该事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存在酒驾或者醉酒驾驶的问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张福坤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酒后驾驶工程车辆,在其单位内部施工作业违反操作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鉴于现有条件达不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县公安局将移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您举报柘城县公安局皇集派出所包庇酒驾人员问题不属实。

处理单位:热线办公室
处理时间:2023-06-13
处理状态: 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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