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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5 09:26:20 浏览次数: 【字体:

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4年625日至2024年72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柘城县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s://www.zhecheng.gov.cn/hdjl/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柘城县上海路汇龙大厦5楼柘城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507室(封面注明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建议”字样)邮政编码476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czsb201106@163.com(请注明《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关键词)。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郭冲158 3702 8130

 

附件: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已征拆结束、安置房未落实到位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建成或基本建成、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先期选定试点,再逐步推开。

第二条 房票与房票安置

1.房票是由相关部门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房票需载明持有人信息、票面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2.房票安置是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屋安置行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的实物安置。

3.县财政将用于房票安置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4.房票安置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成立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房票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房票安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房票票载金额,填写、审核房票信息,发放房票。

2.县住建局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管。

3.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

4.县财政局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结算。

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价格进行监管。

6.县纪委监委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1.票面金额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等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房屋面积等价款组成,按每平方米2300元进行计算。

2.国有土地上的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营业房,其房票票面权益计算为住房房票票面权益额的2倍。

3.每户选择房票安置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的50%(原则上指应安置房屋两套及两套以上的被征收人)。

第五条 房票的核发、使用规则

1.房票核发:

县房屋征收部门是房票核发人,负责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2.房票核发流程:

1)被征收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2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书,并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票面金额折抵购房款后,按相关程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安置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3.房票使用规则:

1)房票实行实名制,开具房票时,被征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现场办理。

2)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3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逾期房票自动失效,按照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安置房屋面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给予实物安置,由此带来的经济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使用房票购房可拆分使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中购买房屋,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房票可抵首付款,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房票的结算

1.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房票票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县房票安置办公室每季度结算一次。房票结算兑现途径:①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优先支付房票款;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季度缴纳的税款,次月结算房票余额。③对有意愿继续摘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及时兑现应支付房票价款。

3.购买房屋为期房的,房票安置办公室应将结算的购房款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七条 房源筹措

1.所有在柘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售房手续齐全的)均需参与房票安置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另行制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和作出如下承诺:(1)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2)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使用房票的购房户开放;(3)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一经上架,除已出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4)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房票售房承诺书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单价涨幅不得超过10%并不得高于签订承诺书前3个月内相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成交价格;(5)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6)不得因购房人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7)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落实所有优惠政策,正常开具购房现金发票;(8)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参与房票安置资格,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期待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9)自觉接受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关于本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按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备案公开工作;(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区别对待使用房票的购房户。

2.申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进行公示,签订房票安置意向书。未经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房屋,不得参与房票结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1.房票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稳妥有序推进,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的核发工作。

2.因房票持有人转让或赠与房票等行为,引发纠纷矛盾或产生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突击搭建的房屋及“双违”建筑不予房票安置;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哄抬房价、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上述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施行前已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

3.本办法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终审:刘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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