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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柘城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11 17: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满足被征收家庭不同层次的安置住房需求,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已征拆结束、安置房未落实到位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建成或基本建成、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先期选定试点,再逐步推开。

    三、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

1.票面金额是对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等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房屋面积等价款组成,按每平方米2300元进行计算。

2.国有土地上的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营业房,其房票票面权益计算为住房房票票面权益额的2倍。

3.每户选择房票安置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房屋面积的50%(原则上指应安置房屋两套及两套以上的被征收人)。

四、房源筹措

1.所有在柘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售房手续齐全的)均需参与房票安置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另行制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和作出如下承诺:(1)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2)所有符合法定销售条件的房源必须全部对使用房票的购房户开放;(3)所开放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房屋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房源一经上架,除已出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4)所开放的房源自签订房票售房承诺书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单价涨幅不得超过10%并不得高于签订承诺书前3个月内相类似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成交价格;(5)提供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6)不得因购房人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而提高房屋销售价格或减少优惠,并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7)对使用房票的购房人落实所有优惠政策,正常开具购房现金发票;(8)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并终止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参与房票安置资格,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期待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9)自觉接受县房票安置办公室关于本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按照要求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备案公开工作;(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区别对待使用房票的购房户。

2.申报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房票安置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合格的,由县房票安置办公室进行公示,签订房票安置意向书。未经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的房屋,不得参与房票结算。

五、有效期限

    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有效期为一年。


终审:柘城信息办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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