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实施方案的通 知》(豫政办〔2020〕7 号 )文件中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精神,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县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具有监管职能的工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调查、会计和广告、中介服务业、家政、环保、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
4.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
5.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
6.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
三、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永州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开。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五、公开公示
各有关部门应将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统一推送到“信用永州”网站的“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上传承诺书时对个人敏感信息要进行遮挡或打马赛克处理,目前信用永州对自然人的承诺书暂时不公开。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今年8月20日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格式文本,9月10日前组织签订活动,特别是对便民惠企的容缺受理型承诺、证明事项型承诺每季度至少要有数量。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注重承诺运用。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落实通报制度。县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附件: 1.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2.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4.信用修复承诺书
5.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6.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柘城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审核人:王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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