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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金融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准入制度及首贷、续贷产品推广力度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县金融局 发布时间:2023-02-15 16:58:15 浏览次数: 【字体:

柘城县金融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首贷、续贷准入制度及首贷、续贷产品推广力度工作

机制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战略部署,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柘城县金融工作局现制定工作机制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着力解决小微企业首贷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续贷形式,支持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一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四条  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五条  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经办的续贷贷款业务负调查管理责任。

第六条  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

第七条  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利率定价。加强完善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

柘城县各金融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负责推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工作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协调督导推进。金融局定期通报任务完成情况,加大金融服务企业考核力度。确保各金融监管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好金融保障。

 

 

柘城县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柘城县支行

 

 

2023年2月15日


终审:刘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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