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71-zcxscjdglj-0000022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冯文见委员:
您提出的“网络食品药品安全仍需严格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一直高度重视网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要求,坚持以“食安柘城”建设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为抓手,持续加大网络食品安全、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管工作力度,全县网络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
一、加强宣传,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2022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以“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以食品安全“五进”(“进农村、进商超、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为重点区域,同时把“五进”宣传与日常监管有机衔接,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农村,宣讲食品安全小知识;在各超市设置食品安全宣传版面,旨在向全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与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和“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活动结合,把科普宣传贯穿活动推进的全过程,宣传重点包括政策法规宣传、相关标准宣传、科普知识宣传、诚信守法宣传、消费提示宣传、工作成果宣传等,积极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以12315平台,负责各类食品安全投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打假工作。
二、严格执法、建立严格的追究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建立严格有效的预防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执行“最严厉的处罚”,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一是2022年以来,我局强化食品执法力量,依托新组建的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为规范餐饮服务者经营行为,切实提升食品安全质量,2022年以来,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畜禽肉专项排查行动、进口冷链食品排查整治行动、特殊食品风险隐患排查行动、端午节期间食品经营监管排查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净网行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2022年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校园周边等等各项专项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6521家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531起,其中移交公安机关17起,有力地打击了食品违法行为。
三、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和指导
我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股联合网络交易监管股对美团外卖和饿了么两个平台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等等的落实情况,针对个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后厨存在“脏乱差”的现象,除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人员对其加强监管之外,我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股联合网络交易监管股对参与的网络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让他们加强管理,并对开发客户的管理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把好“入网关”。
四、关于有的网络食品、药品经营门店不能提供合规的卫生、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我局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中,严格落实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制度,准确掌握辖区内药品网络销售底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经营资质等信息;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监管范围内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报告备案,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持续公示其经营许可证信息,无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过程中,我局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以职责督促指导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以职责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检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或资质不合规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目前我县零售药店共计268家,报告备案网络经营的58家,上半年已开展日常监督巡查39家次,在其网络销售平台能够查询到经营主体资质信息。
五、关于网络代购国外知名药品、食品奶粉,代购方不能提供相应合法合规的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的问题
我局在网络销售药品过程中,严格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以及禁止销售相关特殊管理药品的行为,对销售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购销跨境进口非法药品等情形高度关注,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线索严格追根溯源,坚决一查到底。
关于进口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进口需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有效后,才能批准进口,并发放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关于个人自用进口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督。
关于进口口岸,《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药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关于代购海外药品,要从不同方面进行性质认定,情形相对复杂,需区分是自用还是经营,可能涉及《药品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民法》《合同法》以及海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办理,如果是进入市场流通的合法进口药品,需有相应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合规的资质,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六、加强对网络餐饮暨药品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指导
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对餐饮、药品服务经营者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特别加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指导,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供者,要按照风险分级的相关规定,增加检查频次上提一级实施监管,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上是我局对您提案的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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