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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cxzfbgs-0000041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5-0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办文件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秘书科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次数: 【字体:

  柘政办〔2022〕20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柘城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6日

  柘城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健康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作为文明卫生城镇、单位(村、小区)考核的内容,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本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领导、决策和议事机构,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吸烟行为等活动。鼓励、支持创建无烟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县政府要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活动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区域;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演出区域;

  (四)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旅游景区(点)的室内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外区域;

  (六)邮政、电信、移动、联通、股票交易、金融机构及行政服务业的室内区域;

  (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及其等候区域;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无烟单位的室内外区域;

  (十)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候车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宾馆、饭店、美容美发、网吧、录像厅、游戏厅(室)、洗浴场所的室内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八条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吸烟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规定中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第十四条禁止发布烟草广告、开展烟草促销或者冠名赞助活动。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香烟外观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吸烟者提供简易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媒体)应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下列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设置举报电话,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小宾馆、小美容美发、小浴池、小诊所等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场馆内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其监督管理的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星级酒店、KTV、游戏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五)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其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的办公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抽查,检查情况以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实行无吸烟单位动态管理,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县爱卫会办公室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行业职责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义务的,由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行业职责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面积达四周总面积5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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