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cxzfbgs-00000421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办文件 |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柘政办〔2023〕5号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突发事件严重性及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柘城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柘城县辖区内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出境河流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等按照其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柘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上级与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其下级与县直有关单位、县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柘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其他主要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的相关领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商丘市、河南省或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商丘市、河南省或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应对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分析总结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4)领导、组织、协调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汇报事件情况;
(5)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落实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3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办公室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
(3)指导事发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建设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与实体库;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小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应急小组分别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对接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以及有关专业检测技术单位的相关人员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及救援设备的筹集、调拨、紧急配送,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等。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论信息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调查评估组
由县生态环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依法核查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8)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商丘市应急专家档案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临时产生,包括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辐射、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理与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突发事件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2.5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与高新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置任务。
(3)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参与制定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6)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指导涉及环境污染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参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调查。
(8)县民政局: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事发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参与后期生态污染评估、调查、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
(11)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排水等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12)县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城市垃圾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等城市管理方面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参与指导食品药品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15)县水利局: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组织为事发地及受影响区域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8)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因气象条件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牵头并参与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0)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粮食市场供应及应急物资储备,及时为事发地提供粮食和应急物资。
(21)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通告。
(22)各乡镇政府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其他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6环境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责任
发现环境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环境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当事发单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辖区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政府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较小的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Ⅱ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若发布橙色、红色预警,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适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3.3信息报告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县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要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要在4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局要在2小时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情形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⑤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⑥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⑦县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敏感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县政府应当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生态环境局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县生态环境局,并向县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2)较大(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县政府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可能涉及的区域通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区域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市应急指挥部以及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事件的发展,市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启动较大(Ⅲ级)以上响应。
(3)一般(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县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4.1.3响应级别的调整与响应解除
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响应级别。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解除的,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解除响应,并解除相关措施。
4.2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上报政府部门。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事发地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指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现场处置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
进入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县政府可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理行动。
4.3.2现场指挥官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县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助现场指挥官工作的开展;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必要时,征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4.4应急监测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协调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科学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并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4.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4.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7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保障饮用水及食品安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4.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9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0应急响应终止
4.10.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4)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或配合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原则上,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进一步造成污染。
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件处理后进行生态跟踪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4事故总结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针对应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补充、维护、保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2.1资金保障
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县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备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2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统筹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与实体库,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
6.3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水平;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4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管制。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7通信保障
要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县生态环境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全县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媒体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现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环境宣传,传播和普及环境应急知识,鼓励人民群众在环境应急事件发生时保持良好心态,服从政府指挥。
7.2培训
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纳入各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应急反应能力。环境风险企业要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将环境应急处置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
7.3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并做好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7.4监督考核
县政府及县直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5责任追究与奖励
7.5.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应急处置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5.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导致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等需要重新修订的情况,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名词术语解释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市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柘城县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建立健全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机制,控制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立足点,强化预防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金属污染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全县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金属污染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涉重金属企业管理工作。
(3)科学预测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涉重金属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建立健全重金属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县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柘城县行政区域内涉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柘城县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发生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且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工作目标
(1)建立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提高环境预警响应能力;
(2)建立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3)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信息平台;
(4)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做到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件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领导小组
在柘城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为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等任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柘城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柘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局长。
成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
2.2.1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重金属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检查、督促做好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4)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柘城县域内可能出现的重金属污染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训练和实战演练;
(5)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2.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涉重金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应急过程中全县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周边水、气、土壤环境的监测工作。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议。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涉重金属企业及相关项目审批备案把关工作。
(3)县应急局:指导督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区域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以及次生、衍生事件的处置或保障行动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工作;及时上报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落实情况,防止功能区冲突。
(5)县工业信息化科技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涉重金属企业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的规范。
(6)县公安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参与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工作,收集信息,及时控制事态扩大。
(7)县农业农村局:评估突发重金属污染事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调查可能受污染农作物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8)县气象局: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9)县财政局: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涉重金属污染事件防范和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协调做好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发布。
(11)县水利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理涉水重金属污染事故,做好闸坝调度工作。
(12)县教育体育局:加强学生防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办学环境的检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涉重金属污染区内学生健康状况调查。
(14)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教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15)各乡(镇)政府:根据《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辖区生态环境实际,制订实施本辖区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协助县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按指挥部要求,迅速传达指令;
(2)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指挥部的决定开展应急工作;
(3)组织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4)检查和报告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5)负责应急预案实施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个人防护及车辆的保障;
(6)配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7)组织起草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工作。
2.4应急救援指挥部
柘城县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应及时报告柘城县应急领导小组。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事件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进入现场实施应急措施;
(2)根据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尽快查清污染事件的性质、污染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分析后及时制定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
(3)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告县政府。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监测评价组、应急处置组、物资通讯保障组、公安消防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等六个现场应急专门机构,负责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2.5.1监测评价组
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工业信息化科技局。
职责:
(1)制定和实施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4)评估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5.2应急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
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5.3物资通讯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和各通信部门组成。
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2)提供经费保障;
(3)保障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处置时通信畅通。
2.5.4公安消防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消防大队组成。
职责:
(1)负责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与现场火灾救助工作。
2.5.5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等。
职责:
(1)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转移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毒性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2.5.6应急专家组
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从商丘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职责:
(1)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对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 预警机制
3.1预警分级
柘城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属于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辖区内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柘城县涉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II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III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IV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发布和调整
(1)预警发布流程:县应急管理局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县应急领导小组通过会商后,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县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县政府或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门户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④由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4)预警级别调整:预警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3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迅速组织专家根据事态发展判断事件级别和类型(指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下达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命令。
(2)指令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分级响应,组织应急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溯源分析,预测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序,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按事件级别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开展应急监测,对事发地土壤和连接水体加强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6)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同时,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开展先期处置。
(8)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控,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3.4预警解除
根据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采取措施效果和监测信息,经应急专家组对事态重新研判,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消除,应急专家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 应急响应
4.1研判与信息报告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重金属涉事企业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接到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1)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上报信息。
(2)报告分类
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即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信息后,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响应分级
根据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县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发生较大(Ⅲ级)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全面工作。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实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发生一般(Ⅳ级)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成立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部门分工协作,科学有序进行,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
4.4.1采取有效卫生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
(1)对现场进行处置
制订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危险区隔离、安全区设定、切断污染源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及操作程序;控制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的紧急措施;控制污染事件扩大或恶化的措施;污染事件可能扩大后的应对措施,有关现场应急过程记录的规定及废物的安全转移等。
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应经专家组评估,避免因前期应急行动不当导致事件扩大或引发新的污染事件。控制污染源,阻止重金属污染扩散;消除污染,疏散人员,必要时设置隔离带;封存造成重金属污染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确定范围与对象,对涉重金属污染人群进行检测,采取有针对性健康教育措施等。
(2)应急监测。明确紧急状态下各类污染物(包括监测消防水污染因子浓度、生产废水排放污染因子浓度等)和环境质量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采样布点方式,监测标准、方法、频次及程序,采用的仪器和药剂等。
(3)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事件处理意见。
(4)应急处置行动必须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现场总指挥担当处置调度和协调各方力量的责任。指挥、调遣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护、病人转运、收治等工作。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5)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6)做好应急处理人员、物资需求评估和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4.4.2现场维稳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做好事发现场秩序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理车辆畅通无阻。
4.4.3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表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工作信息。要对舆情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4物资准备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发放等工作,保护水源、保证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5响应终止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或危险已经解除;
(2)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根据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和专家组的建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作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决定。
4.6专家分析
专家组应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5 应急保障
5.1机制保障
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方案,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力,迅速展开应急处理工作。
5.2队伍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涉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3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配送工作,保障支援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5.4资金保障
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日常应急演练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5.5交通与运输保障
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医疗设施、物资调度方案。
5.7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5.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 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强化公民的环境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承受能力。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相关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2培训和演练
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以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救助能力。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涉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督察小组,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实施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因出境河流水污染事件带来的生态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特编制本专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柘城县辖区内的惠济河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突发事件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将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级。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区域统筹,协同应对;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充分准备、科学救援;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6预案关系
本预案作为柘城县的一个专项应急预案,与《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柘城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其他主要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的相关领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商丘市、河南省或国家已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商丘市、河南省或国家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图1 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2)负责县内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启动、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和应急终止;
(3)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小组,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4)授权发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赔偿、生态恢复等善后处置工作;
(6)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担上级政府及应急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3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领导组成,职责如下: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指挥、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
(3)指导事发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修订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建设管理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与实体库;
(7)组织或参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小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应急小组分别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1)污染处置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对接军队、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以及有关专业检测技术单位的相关人员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为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及救援设备的筹集、调拨、紧急配送,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等。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论信息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调查评估组
局县生态环境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依法核查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8)专家技术组
专家技术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商丘市应急专家档案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临时产生,包括环境监测、工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专家。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理与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突发事件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2.5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政府处置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较大、一般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一般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及时办理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出境河流环境应急处置任务。
(3)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有造成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参与制定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5)县商务局: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照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6)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指导涉及出境河流污染风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开展调查工作;参与制定具有造成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7)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参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调查。
(8)县民政局: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指导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事发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后期生态污染评估、调查、生态恢复与治理工作。
(11)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负责城市管网排水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12)县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城市垃圾垃圾清运、垃圾处置等城市管理方面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参与指导食品药品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15)县水利局: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组织为事发地及受影响区域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8)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堵漏、抢险、截流、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20)柘城县粮食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粮食市场供应及应急物资储备,及时为事发地提供粮食和应急物资。
(21)柘城县联通公司、柘城县移动公司、柘城县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通告。
(22)各乡镇政府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受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其他部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6环境突发事件单位主要责任
发现环境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环境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当事发单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辖区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防控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监测预警监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河流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立详细的涉水企业档案资料,将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种类以及危险品物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具体处置方法等内容建立数据库。
(3)加强环境风险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重点河流桥梁的监管。针对环境风险源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4)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汛期、枯水期等敏感时期的水质监测。
3.2预警分级
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的规定,出境河流水质污染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将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3.2.1 III(黄色)级预警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市级预警响应条件。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出厂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2.2Ⅱ级(橙色)预警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出现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并连续5次市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2.3 I级(红色)预警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启动省级预警响应后,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已经或将要流出县境。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已经或将要流出县境。
3.3预警启动
1.接警:接受来自各个渠道的出境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报警信息立即进行确认,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将有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信息,确认需进入紧急状态的事件,调动应急指挥部及下设机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III级预警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启动预警;II级预警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启动预警,同时商丘市生态环境厅启动市级预警应急响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I级预警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启动预警应急响应,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等部门成立应急处置组,指导预警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预警内容:出境河流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危害的范围及程度,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人员撤离的范围及途径,人员防护的基本类型及措施。
5.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及时通报给县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出境河流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及时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控中心与河南省商丘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当前出境河流水质监测数据,由应急指挥部建议县政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4.信息处置
4.1信息收集
出境河流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市生态环境局监控科通知柘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本区域内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企业废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超标信息;
(2)由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报告相关水污染事件;
(3)由河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水污染事件;
(4)由交通管理部门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5)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水污染事件;
(6)12369热线收到的水污染事件信息,110、119等部门应及时将接到的有关水污染报警信息及时转至12369。
(7)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通知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并书面报告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②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类型。
③事件发生现场的地形、地貌及敏感点分布情况。
④人员受伤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⑤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信息报告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2011年第17号)有关要求执行。
(1)初报
初报应当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信息监测和收集的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获悉水污染事件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会报告。县政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河道流量、水质状况(河流水质和蓄水量、地下水水质和取水工程取水状况等)以及产生危害的分析预测等。
(2)续报
续报应当由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根据每日事件处置情况起草,报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上报。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等内容,需提请应急指挥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上报。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危害趋势预测等基本情况。
(3)终报
终报应当在应急终止后5日内上报。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事件终结报告,按照发文程序,呈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并抄送有关单位。
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工作内容;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4.3信息通报
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下游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通报事件信息,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预警级别的划分,将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II级响应、Ⅱ级响应和I级响应,由相应级别的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
5.2响应程序
5.2.1 III级响应程序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委派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5.2.2 Ⅱ级响应、I级响应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及相关工作组,并立即将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事项通报相关部门;
(2)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并开展处置工作。
超过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商丘市生态环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图2 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6.应急处置
6.1现场处置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迅速确定处置方案,调集应急设备、物资,组织人员展开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处置组的要求,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依据断源、截污的原则,首先查找、锁定、切断污染源;其次协调调度闸坝,预设截流、分流设施,确保第一时间将污染物水体截流、分流在本辖区境内,控制污染源扩散。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污染河段的最终处置依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
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措施。
6.2应急监测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有关要求进行。
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频次;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科学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并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水域特点,对污染物的扩散进行跟踪监测,预测污染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视事件处置情况和事发地监测能力,
可安排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力量参与。
监测对象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作物等,依据有关标准限值进行评价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6.3安全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件类型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其他处置人员要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发现场,确保人身安全。
6.4应急联动
加强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联动。当事件可能导致跨界水污染时,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下游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政府通知上游来水污染严重时,也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方应及时互通信息,及时通报污染源情况、污染物浓度以及应急处置情况等信息。
6.5信息发布
县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终止
7.1终止条件
当对突发事故进行一系列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监测数据显示出境河流水质达标;
(2)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乃至尽量低的水平。
7.2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监测评估、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应当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应急指挥长批准后向各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2)应急终止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环境影响完全消失。
8.后续工作
8.1后续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后续处置方案,对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若发生重金属、有毒有害品、危险固废等的泄漏,需对河道底泥进行清理),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理,清理河道围堵设施,恢复河道畅通等,直至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环境管理为止。
8.2污染调查与损害评估
污染调查与损坏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文相关要求进行。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件相关单位对水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8.3工作总结
(1)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收集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事件初报续报终报、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建立事件处置档案;
(2)组织专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和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送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针对应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补充、维护、保养。
(4)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予以表彰奖励建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9.应急保障
9.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支出。
9.2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并充分利用社会和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能力。
9.3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属于危险化学品药剂类的应急物资依托社会第三方危化品经营公司进行储备。
9.4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专家、资料、物资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5通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人员,并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9.6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9.7安全防护
根据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等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10.附则
10.1预案培训和演练
县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宣传、授课、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加强对各有关部门预警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结合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
10.2预案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4名词术语解释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由于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3)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县市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4)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5)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与此对应的为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确保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商丘市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技术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柘城县区域内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应急响应: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风险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4)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发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且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预案衔接
本预案执行主体为柘城县人民政府,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柘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柘城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与事发地所属乡镇政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与《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事发地所属乡镇政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上下联动、发挥效能。
本预案在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等环节与《柘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商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下联动、相互衔接。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水源地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基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做到在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件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组织机构组成与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
在柘城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为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挥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等任务。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柘城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柘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局长。
成 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乡镇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检查、督促做好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4)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如危险化学品槽车翻车、农药水污染、人群动物疫病环境污染源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训练和实战演练;
(5)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2.2.2应急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执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工作;
(3)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5)建立并管理应急救援的信息资料、档案。
2.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柘城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柘城县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2.4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各部门职能将应急救援队伍划分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等8个工作小组。
(1)污染处置组
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自来水厂等。
职责:会同应急专家组,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实施处理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破坏及时修复;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侦查工作;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组织对事件现场处理处置。组织对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处理处置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处置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自来水厂等参与处置。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辅助现场监测布点、釆样及分析化验工作,监测数据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污染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根据检测结果,会同应急专家组综合分析、预测、预报事件的发展和变化趋势,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等。
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现场救治,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转移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开展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4)应急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县通信部门等。
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釆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6)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等。
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存档。
(8)应急专家组
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从商丘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环境应急专家组。
职责:在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监测机构提供业务咨询。
2.3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①建立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③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④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监控
1.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县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3.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进入车辆应申请并经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对路桥段应设置护栏、截流沟等措施。
4.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 预警发布和调整
3.2.1预警发布
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IV)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III)预警信息;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II)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I)预警信息。
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II级及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III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IV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县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3预警措施
3.3.1发布预警后,环境应急指救援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2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4预警支持系统
(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资料库。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环境应急平台系统。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县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5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的发布、解除均通过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接到相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县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通报相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2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对严重水源污染事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总值班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现场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当发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表现为以下形式:
①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出现异常超标现象,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其他情况;
②氮、磷含量达到富营养化限值;
③油罐车泄漏或翻车;
④发生人畜饮用水中毒等;
当事人应当立即报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或当地政府,如实说明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状况,并且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办公室报告。应急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合,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
(2)快速出动:接到通知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到达现场前,由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现场前期处置工作。
(3)现场控制:在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时,根据现场反映的情况和事故性质,判定应急响应等级,启动分级响应计划,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现场调查及监测处理工作总体步骤如下:
①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察、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②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③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水源周边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④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⑤专家组和技术单位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⑥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
(5)情况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报告柘城县人民政府,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6)应急处置: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现场应急处置,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向上级应急部门请求支援。
①现场处置组到达后,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小组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可征求专家意见。
②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应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事态,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把结果汇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③社会维稳组到达现场后,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处置事故车辆,并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设立警戒线,防止非救援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谨防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公安消防部门迅速参加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④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当地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⑤医疗救护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若伤势较重,应立即护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即时检查医治。
⑥后勤保障组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组织提供抢险所需物资、防护用品,并输送到现场,若备用物资供应缺乏,应立即向附近厂家进行紧急采购。社会维稳组立即组织公路的维修通畅,并组织运输车队供应居民用水。通讯部门及时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随时保持与各应急组之间通讯联络;新闻宣传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情况,开展社会动员,防止恐慌。
4.4 应急监测
现场应急监测主要由应急监测组承担,应急监测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河南省商丘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其它部门监测机构支援。
4.5 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通告或公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过程中,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柘城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柘城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消除后,由河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后期工作
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后期防控工作。
(1)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要组织人员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建立水质—水文—气象信息平台,科学预测水质变化趋势,为防控应急处置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发现异常及时分析研判和预警。
(2)县水利局要督促饮用水源地水库管理部门密切关注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状况,切实开展现场巡查工作,现场巡查重点关注水源地水体观感、水质变化情况及周边污染源状况;及时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源减排。
(3)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污染源排查和截污治污,确保水源保护区河段水质达标。
(4)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5.2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号)规定,由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损害评估
(1)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政府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2)根据有关规定,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具体由事发地乡镇委托相应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3)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期限完成评估,最迟不得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公布损害评估的方式和办法,确定损害范围,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损害大小,形成损害评估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提交给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4善后处置
(1)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由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建议。
(2)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做好社会求助、保险赔付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应急仪器设备保养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监测人员,加强水体跟踪监测,通过监测数据,科学分析和预测水质变化趋势,为善后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告相关单位领导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5)属地人民政府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公民,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县卫生健康委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防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做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专业、职务和职责等,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等建立一支反应迅速、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评估、现场处置等工作。同时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包含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的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3应急资源保障
县水利局要对已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物资、装备、设施,对各类储备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资源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物资。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应急处置物资援助借调工作。
6.4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对柘城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包括应急处置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和应急物资采购费用予以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财政局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同时加强对应急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6.7治安维护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事发地村、居(社区)委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8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和修订
柘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柘城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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